2026-08-18投融对赌

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条款,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支持?

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本文分析法院支持回购条款的具体情形和裁判要点。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股权投资领域最为常见的交易安排,其中股权回购条款是投资方保障自身投资权益的核心兜底条款。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约定明确的回购条款,都能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有的因为条款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有的因为回购条件未触发不被支持,还有不少投资人抱着 “对赌回购权可以随时主张” 的固有认知,最终因为超过法定期限怠于行权,导致回购请求被法院全额驳回,给自身造成巨额投资损失。那么,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到底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支持?本文结合最高院权威裁判规则和典型胜诉案例,梳理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一、满足这三个核心条件,回购请求才会被法院支持

结合《九民会议纪要》以及近年来的司法裁判案例,法院支持对赌回购请求,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1. 回购条款本身合法有效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明确规则,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回购条款,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法院都会认定其合法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回购条款,只要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履行了法定减资程序,也会被认定有效。如果条款本身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自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 协议约定的回购触发条件已经实际成就

对赌回购条款一般都会提前约定明确的回购触发条件,最常见的比如 “目标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市”“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创始人发生重大过错” 等。只有约定条件确实触发,回购权利人才有权主张行使回购权,条件未成就的,回购请求自然不被支持。

3. 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这一点也是实践中最容易被投资人忽略的核心规则。很多投资人认为,只要对赌条款没有约定行权期限,就可以随时主张回购,实际上这个认知是完全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的权威观点,对赌回购权是 “选择权 + 给付请求权” 的复合权利,既受三年诉讼时效的约束,在没有约定行权期限的情况下,还需要遵守不超过六个月的合理行权期间要求。如果回购条件触发后,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对方长期背负不确定的或有债务,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这种 “休眠权利” 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二、典型胜诉案例:七年怠于行权,六千万回购请求被全额驳回

我们代理的一起标的超过 6000 万元的陈年对赌回购纠纷案件,就是典型的因超过期限怠于行权导致回购请求不被支持的案例:

案件背景

2014 年,两家创投机构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完成合计 3000 余万元增资,同时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对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自投资款到位之日起三年内,若标的公司未完成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我方当事人按照 “投资额 + 每年 10% 收益” 回购股权,全体回购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7 年 1 月,对赌上市条件明确触发,但投资人长达七年从未主张回购权利,一直正常参与公司股东会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直到 2024 年才突然发函主张回购,要求支付 6000 余万元回购款,给我方当事人造成巨额债务风险。

代理思路与裁判结果

接受委托后,我们精准锁定诉讼时效与合理行权期间这两大核心破局点,通过梳理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自 2017 年 1 月起算,2020 年已经届满;投资人七年期间从未主张回购,不存在任何时效中断事由。同时我们援引最高法权威裁判观点,证明对赌回购权并非无期限权利,投资人长期怠于行权,让我方当事人长期背负隐形债务,违背商事交易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我们的全部代理观点,判决全额驳回投资人 6000 余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彻底化解巨额债务风险,案件取得全面胜诉。这个案例也清晰说明:即便回购条款本身合法有效、条件已经触发,只要超过法定期限怠于行权,回购请求依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写在最后

对赌回购纠纷是商事股权争议中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裁判结果不仅取决于条款本身的约定,更取决于对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和证据的有效组织。常亮律师深耕股权对赌纠纷领域多年,拥有 12 年法院商事案件审判经验,对这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把握精准,既代理过被告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本文提及的 6000 万元对赌回购纠纷案),也代理过投资人成功追回回购款,具备丰富的胜诉经验,能够针对不同案件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赌协议回购条款投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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