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常因疏忽未提前通知其他股东,或是没有完整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签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的过程中,其他股东突然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会慌:我们签好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不是直接就无效了?本文结合北京地区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梳理优先购买权主张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规则:
一、核心原则: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赋予其他股东针对对外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利,但这一权利被侵害,不会直接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只要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法定无效事由,协议本身就是合法有效的,优先购买权主张影响的是股权能不能过户交付,而非协议本身的效力,这是北京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统一裁判思路。
二、分场景判断:不同情况的效力结果不一样
1. 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有效,但无法继续履行过户
如果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事实的 30 日内起诉,且股权变更登记还没超过 1 年,法院会支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原来和外部受让人签的股权转让协议还是合法有效的,不会被认定无效;
但因为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股权没办法再过户给外部受让人,外部受让人可以拿着股权转让协议起诉转让方,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可得利益损失等。
2. 其他股东仅主张确认协议无效,不主张购买股权:法院不支持,协议仍有效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明确规定,如果其他股东只要求法院确认你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变动无效,但没有同时起诉要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这份转让的股权,法院不会支持其他股东的诉求,你的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过户。
3. 其他股东知道转让事实超过法定期限才主张:优先购买权不成立,协议有效可履行
法定行权期限有两个限制,满足任一就不会支持其他股东的主张:
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超过 30 日没有主张;
股权已经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超过 1 年。
超过上述期限后其他股东再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4. 转让方和受让方恶意串通侵害优先购买权:不会直接认定全协议无效,仅支持其他股东购买
只有极少数极端情况,比如转让方和受让方故意伪造其他股东同意签字、恶意压低价格配合受让人侵占股权,同时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法院也不会直接整个协议无效,只会支持其他股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股权,不影响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等其他部分的效力。
三、遇到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你该怎么做?
先核实行权期限:第一时间核对其他股东是不是超过了法定的 30 日 / 1 年行权期限,超期的可以直接提出抗辩,主张优先购买权不成立。
优先协商解决:可以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协商,要么对方按照同等条件受让股权,你对原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要么其他股东接受合理补偿,放弃优先购买权,让原有股权转让继续履行。
区分效力和履行抗辩:应诉时明确区分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和 “股权能不能履行过户” 两个不同法律问题,不要被对方带节奏主张协议无效,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实操建议
优先购买权争议涉及效力判断和履行安排,需要结合证据、期限、公司章程约定综合梳理,建议尽早找专业股权律师介入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自 2015 年创立起便深耕股权争议解决,至今已处理全类型股权纠纷案件,律所主任常亮律师拥有 12 年北京三级法院审理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北京地区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能够帮你准确认定协议效力,制定最优应对方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